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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的信息

sfwfd_ve1 商务翻译 2024-05-10 13:15:23 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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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是

1、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3、地(市)级和县(区)级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司法行政系统以外的,具有行业特点和社会群体特点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所成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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